台灣進口食品指南

進口食品標示規範重點:中文標示、營養標示與常見地雷

解析台灣進口食品標示核心規範:食安法第22條十款強制中文標示、營養標示格式與門檻、果汁品名10%規則、進口標章宣稱處理原則,供通路採購與海外原廠掌握合規要點。

友暉貿易編輯室

進口食品要在台灣通路上架,標示合規是第一道審查關卡。食安法第22條訂出十款強制標示項目,另有營養標示、果汁品名、標章宣稱等子法規範層層扣合。以下就中文標示義務、營養標示格式、果汁品名規則與進口標章處理四個面向,整理實務上常見疏漏,供通路採購與海外原廠參考。

一、進口食品中文標示義務

依食安法第22條第1項,包裝食品(含進口商品)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以下十款事項:品名、內容物名稱(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)、淨重容量或數量、食品添加物名稱(甜味劑/防腐劑/抗氧化劑須同時標示功能名稱)、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(進口品須標示進口業者資訊)、原產地(以最終加工製成地認定,牛肉另須標示屠宰國)、有效日期(須打印,不得另貼)、營養標示、是否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——過敏原醒語即屬此款授權公告。

過敏原標示規定自109年7月1日生效,強制項目由舊制6項擴大為11項(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羊奶、蛋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穀物、大豆、魚類、亞硫酸鹽/二氧化硫,殘留量達10mg/kg以上者)。常見疏漏是沿用原廠國外標示(如歐盟14項)未核對台灣11項——大豆即為主要差異之一。多數進口商採加貼中文標示貼紙方式補齊上述資訊。

二、營養標示格式重點

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8項必標營養素:熱量、蛋白質、脂肪(含飽和脂肪、反式脂肪)、碳水化合物(含糖)、鈉。格式須以「每一份量」及「每100克(或毫升)」雙欄呈現,或單欄「每一份量」並加註每日參考值百分比,同時須標明整包份數。

單位判斷是實務容易出錯之處:固體以公克(g)標示,液體以毫升(mL)標示;半固體(如美乃滋、花生醬等黏稠不易自由流出者)比照固體以公克標示,中文標示須換算為公制單位,不得沿用盎司(oz)。

數值揭露亦有門檻:脂肪、糖每100克(或毫升)達0.5克以上須列出實際數值,低於此門檻可標示為「0」;鈉的同類門檻為每100克(或毫升)5毫克;反式脂肪則以每份0.3克為零宣稱門檻,各項門檻基準單位不同須留意。進口包裝食品幾乎不適用得免營養標示之情形(如最小包裝表面積100平方公分以下且無宣稱、生鮮農產品等),仍應備妥完整營養標示。

三、果汁品名標示規則

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,以果蔬汁總含量10%為品名與標示的分水嶺:含量達10%以上者,得以「果汁」為品名,但須於外包裝正面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(如「原汁含有率20%」);含量未達10%者,不得標示「果汁」或同等意義字樣,品名應改用「口味」「風味」等用語(如「柳橙口味飲料」),並須於正面標示「果(蔬)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
品名是否揭露全部果蔬種類另有規範:品名已列出全部果蔬名稱者,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序標示;未揭露全部果蔬者,則須加註「綜合果汁」或「混合果汁」等字樣,避免消費者誤認實際組成。

CNS 2377(水果及蔬菜汁飲料品國家標準,最新修訂112年1月5日)將品項分為純天然果汁、濃縮還原果汁(皆須100%原汁含有率)、果汁(≥10%)與果汁飲料(<10%)四類,並訂有各果汁種類的可溶性固形物(°Brix)基準值供參考。

四、進口標章與宣稱處理原則

食安法第28條規定,食品標示與廣告不得有虛偽、誇張或足以使人誤解之情形,此為所有自願性宣稱(無論是否具官方認證)的總原則。實務可依三步驟判斷:先確認台灣是否有對應法定認證制度(如有機屬專法管制);若無專法,則查核宣稱內容是否真實,必要時向供應商索取證明文件;最後評估中文貼紙是否需要主動翻譯該宣稱。

以Non-GMO(非基因改造)宣稱為例,依相關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條,僅限於國際上已有商業化基改品系的原料(如大豆、玉米、棉籽、芥花籽、甜菜糖)才得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;小麥、米、燕麥等無商業化基改品系者不得比照宣稱。無麩質(Gluten-Free)、公平貿易(Fair Trade)等標章,台灣雖無對應法定認證制度,仍須確保宣稱真實且(如適用)持有相關認證,方得保留原廠標示。

常見地雷一覽

  • 有效日期以貼紙黏貼而非打印
  • 添加物僅列品名,漏標甜味劑/防腐劑/抗氧化劑的功能名稱
  • 沿用原廠國外過敏原標示,未核對台灣11項強制清單(尤其是大豆)
  • 果蔬汁含量未達10%,品名或包裝仍出現「果汁」字樣
  • 綜合果汁僅標示部分水果名稱,未加註「綜合」或「混合」字樣
  • 對無商業化基改品系的原料(如小麥)宣稱「非基因改造」
  • 沿用液體慣用單位(如盎司)未換算為台灣要求的公制單位

以上重點僅涵蓋常見情境,實際個案仍建議依商品成分表逐項核對。


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非法律意見;實際申辦請以衛福部食藥署最新公告為準。

法源與參考

友暉貿易自 1995 年起投入進口食品實務,長期協助海外原廠與台灣通路夥伴處理上述法規流程與文件準備。相關作業內容見服務項目